时间:2021/6/20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佚名 点击: 61 次

《衡山县第四中学关于学生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管理办法(试行)》

为保护学生视力,让学生在校专心学习,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加强中小学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教基厅函3号)和《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教体艺[]3号文件)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《衡山四中关于学生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请全校同学遵照执行。

一、原则上禁止任何学生带手机进入学校。走读生不得携带手机入校,寄宿生确有特殊情况需携带手机入校的,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,家长签字,学校审批后方可。

二、获批准携带手机入校的寄宿生,必须在放假返校日晚上自觉将手机上交班主任老师代为保管,放假当天从班主任老师处领回。宿舍区以及校内公共区域均备有校园电话可与家人等联系,未经允许,非休息日所有学生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使用手机。

三、任何学生在上课时间(含早晚自习、晚就寝)不准使用MP3、MP4、MP5等随身听电子产品;在非上课时间使用,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或学习;寄宿生不得在就寝后使用。

四、凡在校期间违规使用电子产品,一经发现,将严肃处理。

1、初次违规,一律将该电子产品交学校代为保管,学期末由家长签字领回,给予学生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。

2、二次违规,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。寄宿生二次违规将处以停宿一月处理。

3、屡次违规者,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。寄宿生三次违规,处予以退宿处理。

五、学生居家期间应科学合理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,家长应主动配合学校采取有力的监督措施,鼓励孩子进行自我管理,帮助孩子防范沉迷于电子游戏、网络聊天、刷视频、看网络小说等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家长有义务主动告知班主任孩子携带电子产品入校情况,不得隐瞒。

衡山四中

年3月1日

一审:易岳峰

二审:周智祥、杨振林

三审:彭文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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